查看原文
其他

最新:最高法院劳动纠纷7个裁判观点+官方解读|劳动法行天下

2016-12-01 劳动法行天下

本公众号编者刘秋苏,中国法学会会员、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劳动法专家。   领域:劳动人事、公司事务、法律顾问。


  2016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2015年12月23日至24日召开)民事审判工作纪要。现将与劳动纠纷有关的7个裁判观点予以摘录,并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的官方解读。




  关于社会保险与侵权责任的关系问题


    9    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


    10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


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答记者问

问:侵权案件的审理涉及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对哪些问题进行了规范?

答:社会保险是一种社会性风险分担机制,是对受害人的一种基本社会保障,没有分散侵权人侵权责任的功能,而侵权责任是行为人因自己侵害他人权益所应承担的责任,两者在立法目的、价值取向、保护范围、适用条件等方面均有明显不同。



  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优化劳动力、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配置,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新技术新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严格依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防止认定劳动关系泛化。


  (一)关于案件受理问题


    26    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但再次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经审查认为前后两次申请仲裁事项属于不同事项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经审查认为属于同一事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关于仲裁时效问题


    27    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实体裁决后,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又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又以仲裁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竞业限制问题


    28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实际损失,当事人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四)关于劳动合同解除问题


    29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答记者问

问:请您谈谈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提出了哪些意见?

答:妥善审理好劳动争议案件,对于培育发展新动力,优化劳动力要素配置,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多次提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要坚持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理念。比如,关于“末位淘汰”等形式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规则是优胜劣汰。面对激烈竞争,不少企业想方设法采用各种管理手段,力争使企业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处于不败之地。“末位淘汰”与解除劳动合同之间不能等同,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依法进行,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看,我国法律没有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见企业管理考核中的末位员工被“淘汰”,缺乏法律依据。此外,对劳动争议诉裁审衔接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规范,便于劳动合同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链接:

最高法指导案例:用人单位解除末位等次劳动者合同合法吗?



  关于民事审判程序

  (二)关于诉讼代理人资格问题

    36    以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身份参加诉讼活动,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至少应当提交以下证据之一加以证明:

  (1)缴纳社保记录凭证;

  (2)领取工资凭证;

  (3)其他能够证明其为当事人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据。




劳动法行天下

▲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关注微信公众号,掌握一手劳动法干货。

一个有情怀、有态度的劳动法专业公号。

原资深法官现律师,身边的劳动法专家。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